[37]苏亚雷斯指出万国法是基于习惯和各国同意适用于所有民族或国家的不成文法。
[131]由于格劳秀斯的社会契约论具有不确定性或偶然性,思想史学家鲍姆戈德称之为不确定的契约论(contingent contractarianism)。[2]格劳秀斯将自然法学带入了一个新的方向。
例如,洛克主张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自然法的违反者。格劳秀斯将自然法引为‘天国的永恒律法,由上帝计划并由理性发现,这就瓦解了永恒法与自然法之间,以及作为永恒法和神法之源的神圣意志与作为自然法之源的理性之间的经院式区别。他主要因阐述作为自然法基础的人的社会性理论而对近代社会契约理论产生了影响。把英国带入大陆传播的(伏尔泰的)《英国书信集》涉及最多的是洛克和牛顿,洛克是伏尔泰和孔狄亚克(Condillac)的导师。[71]所以劳特派特认为,格劳秀斯采取了使自然法世俗化并使它从纯粹神学学说里解放出来的决定性步骤[72]。
正是他用这种方式思考的意愿使他产生了第一个原创性观点。事实上,如果没有近代自然法概念为其提供基础,社会契约论几乎是不可能产生的。[166]霍布斯最为强调的自然权利是个人的自保权,这既是自然状态下出现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的原因,也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或其他方式成立国家的理由。
从那时起,政治才有可能成为与原则和良知相关的问题,因而在所有其他事情上意见存在分歧的人们和国家能够在一种普遍法的约束下和平共处[61]。正是在格劳秀斯之后,17、18世纪重要的自然法学说都不再与神学相关,尽管作者们并不拒绝向某种遥远的上帝概念表示敬意。[86]格劳秀斯是在最残酷和野蛮的宗教战争期间写作《战争与和平法》的,他是那个时代为数极少主张宗教宽容的法学家之一。[229]他在1945年《国际人权法案》这部开创性的著作中,引用或提到格劳秀斯的名字就达20多次。
格劳秀斯认为,与不信仰真正宗教的国家缔结条约同样合法,因为根据自然法所有国家都有缔约权,这与宗教信仰无关。《政府论》下篇仅有一百多页,但作为自然权利和立宪民主的奠基之作对现代人类政治文明史产生了无与伦比的影响。
[83]然而,作为新教教徒的格劳秀斯拒绝用惩罚作为回应不同基督徒群体之间意见分歧的一种方式。实际上,格劳秀斯提出上帝不存在的假设可能来源于西班牙神学家苏亚雷斯。[103]第二,法的含义是与人格相关的一套权利观念。就对格劳秀斯思想的规范性影响而言,西塞罗也是最重要的一位著作家。
实际上,该传统将自然权利减少为微不足道的自由。[63]自然法哲学家登特列夫指出:格劳秀斯的自然法理论并非在内容上而是在其方法上与经院哲学分道扬镳。[33]比托里亚认为对非基督徒的印第安人也应适用万民法和自然法。其次,还须有一项确定政府形式的法令。
……托马斯主义自然法并没有为近代自然权利铺筑好路径。若背离了自然法律,便不是法律,而是法律之腐化。
[203]这也是洛克式自然权利理论与霍布斯式自然权利理论的根本区别。与培根和笛卡尔在哲学领域、伽利略和牛顿在实验科学领域一样,格劳秀斯作为我们美妙新世界的先知之一,在(自然)法学领域占有特殊的地位。
[25]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大量引用了奥古斯丁的学说,他的正义战争理论就来自奥古斯丁将战争区分为正义的战争与不正义的战争的观点。[20]格劳秀斯在将自然法理论应用于万国法时,他的论点主要依靠古罗马法学家的著作。[153]由此可见,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构成了现代人权观念的思想起源。不过,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缺乏安全保障,个人劳动成果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只有建立国家才能摆脱这些困扰。[9]对此,英国思想史学家理查德·塔克(Richard Tuck)指出:一方面,格劳秀斯仍自认为是亚里士多德学派的人,但另一方面,他的理论内容已经使他远离了任何真正的亚里士多德主义。他生活在一位强大的君主路易十三的保护之下,他将自己的著作献给了这位君主。
他不是为了构建类似经院哲学的哲学体系,而是作为对万国法进行论证的依据提出了许多哲学思想。[81]苏亚雷斯认为,对于背叛天主教的基督徒异端,天主教会不仅有权施以肉刑惩罚,甚至可以处死。
[70]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论证了一种合法的、包括一种独立于宗教的国际秩序的可能性。他认为,在这个世界中,一定程度的秩序与协调是可以维持的,但不是通过诉诸某种压倒一切的精神权威,而是通过所有国家的共同同意而制定的国际行为准则。
最终由作为格劳秀斯门徒的洛克完成了从近代以义务为本位到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根本转变。[42]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原则包括:归还他人之物、损害赔偿、惩罚犯罪、信守承诺或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等。
任何明显与这种判断不相符合的都被理解为违反自然法,即违反人的本性。[123]格劳秀斯指出:由于遵守契约是自然法的一项规则(因为在人与人之间必须有某种相互约束承担义务的方式,而其他自然方式无法想象),从这个渊源产生了国内法制度。……格劳秀斯进一步发展了他的定义,他写道,‘道德资格可以指‘能力或‘资质。[228]又如,格劳秀斯传统的倡导者、剑桥大学教授赫希·劳特派特,也是战后国际法学界自然法复兴的代表人物。
避免这种战争状态……是人们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76]当然,格劳秀斯的上述突破并不意味着他对经院哲学的弃绝。
[220]然而,与战争中的野蛮屠城不同,纳粹德国有理论、有计划和有组织地对犹太人、吉卜赛人以及其他被纳粹视为劣等种族的工业化大屠杀(如通过集中营和死亡营的毒气室灭绝),一方面体现了道德冷漠和道德盲视,另一方面又表现出现代官僚制度的理性。国际法史学家努斯鲍姆认为,格劳秀斯作为虔诚的新教教徒,没有任何得罪天主教教徒感情的词句。
[117]因此,在原始社会中就已存在私人财产。惩罚在格劳秀斯的理论体系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212]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是18世纪欧洲思想启蒙运动早期的主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土地以及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所有低等动物(inferior Creatures)都为人类共有。[51]苏亚雷斯也曾提到类似假设,尽管是为了拒绝这一假设而提及的。这些历史事件和文献确实都在人权观念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85]洛克也提到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但他主张由于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拥有所有权,人们可以通过劳动使自然物脱离自然而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正如瑞典法学家斯蒂格·斯特伦霍尔姆(Stig Str?mholm)所说,所有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应建立在法治(rule of law)原则基础上,是洛克对西方法律思想更大和更持久的贡献。
[1]或许是无心插柳柳成荫,长期以来格劳秀斯不仅被视为国际法学之父,也被认为是近代自然法学之父。在这一传统中,自然权利被认为是具有最基本道德重要性的权利。
[84]他在《战争与和平法》第2卷中指出,针对错误地解释神法的人发动战争是非正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成为一个人的道德资格,使其合法地拥有(财产)或从事某项行为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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